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以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全省各级质监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部门受理和批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各级质监部门的监督管理。(一)省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受理、审批工作;3、负责鉴定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部门负责的工作。(二)市质监部门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2、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3、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