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1 基本规定1.1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拆除对象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合同指定单位批准后,方可施工。 1.2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1.3 拆除工程的施工应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防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拆除现场。 1.4 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将电线、瓦斯管道、水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向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者迁移。 1.5 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站在脚手架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1.6 拆除时应严格遵守自上至下的作业程序,高空作业应严格遵守登高作业的安全技术规程。 1.7 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应遵守SL 398有关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应设置流放槽(溜槽),以便散碎废料顺槽流下。拆下较大的或者过重的材料,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稳妥吊下或及时运走,严禁向下抛掷。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要及时清理。 1.8 拆除旧桥(涵)时,应先建好通车便桥(涵)或渡口。在旧桥的两端应设置路栏,在路栏上悬挂警示灯,并在路肩上竖立通向便桥或渡口的指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