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验收程序1.1工程项目验收在相应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全部合格的基础上进行。1.2工程项目验收工作根据业主单位安排,一般由业主单位组织、主持,邀请设计、质监、监理、运行、承建单位及其它有关上级主管单位进行。监理单位协助业主单位组织和进行工程项目验收工作。1.3工程验收分为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1.4工程完工后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前,应由工程承建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对通过单位工程和阶段验收的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仍然具有维护、照管、保修等合同责任,直至竣工验收、将完工工程移交业主和通过了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1.5承建单位未能按合同文件规定和本工作规程要求申报工程验收,因此造成工程验收与施工的延误,或由此所发生的以及引起的合同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1.6进行阶段(中间)验收的14天前,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阶段(中间)验收准备工作报告,并随报告报送或准备下述主要资料:(1)已完工工程项目质量检验签证。(2)待验收工程项目的施工报告(包括工程概况,重大设计与施工变更,已完工程施工情况,已完建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