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各类水利工程。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第三条(责任主体)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监管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终身责任制)水利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