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 术 条 款第一部分 基本规定1 质量测定1.1 严格执行质量测定的操作规程(1)在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中,所需测定的面积、座(个)数、部位以及取样数量等,都应分别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应任意减少。(2)对每项治理措施的质量测定方法,应按照该项措施质量测定的规定方法执行, 不应任意改变。对各项质量测定结果应及时准确记载,并同时注明测定的方法。(3)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测定方法时,应论证其改用方法的可靠性,并在记载测定结果时注明改用的方法及其理由。1.2 质量测定采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标准(1)测定质量前,应对使用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检查,符合标准才能使用。(2)当仪器有某种误差影响质量测定结果时,应在计算中消除其误差,求得准确结果,然后记载,并注明消除误差的情况。1.3 质量测定应贯彻到施工与验收的全过程(1)造林种草等植物措施,从总体部署、工程整地、种籽、苗木、栽植,直到完成,各道工序的质量都应及时进行测定,不合要求的及时改正。前一道工序不合要求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2)各类工程措施,从总体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