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完整版)附件4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完整版)标准模板BSZN-2016云南省元江县农业局2017年12月26日发布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元江县辖区内利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个人、企业和法人。2.准予批准的条件:(1)水域、滩涂依法可以用于养殖生产;(2)证明材料合法有效;(3)水域滩涂养殖权合法,无权属争议。3.不予受理条件: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批准。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34号。年12月28日予以第四次修正)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2.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31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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