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制度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水源保护区日常巡视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处理和报告保护区内发生的各种破坏水环境违法行为,防范水污染事件的发生,确保饮用水源的安全、洁净,根据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巡查范围:从取水点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第三条 巡查内容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2、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倾倒、排放污染水体的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等物体;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4、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5、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6、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7、在水源保护区内破坏水环境、污染水源的违反政府法令的一切行为。 第四条 巡查组织 1、日巡查现场值班人员随时对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记录;2、 月巡查西湾分公司综合部每月对水源保护区进行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