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强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支持和引导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目标任务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资金支持事项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是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年度方案)等。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年度方案绩效目标设定及完成情况等方面。第五条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本地区相关地市制定本地区本年度水污染防治专项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1),制定本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清单(具体要求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文),并于每年3月底之前上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中央财政在下达专项资金时,将分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