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株洲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运行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1546 号)及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株洲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株办发20168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和县
2、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的公务用车制度。(二)基本原则 2 1.创新制度、保障公务。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2.统筹协调、政策配套。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关系,科学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配套政策,实现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政策措施的可
3、行性。(三)总体目标力争 2016 年 12 月底前完成全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适时启动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用 2 至 3 年时间全面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二、参改范围(一)机构范围全县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镇机关,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及事业单位) 。全县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待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实施。垂直管理系统驻我县单位按照“属地化”原则,与我县
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同步推进,补贴标准参照执行。中央、 3 省、市垂管单位补贴经费由中央、省、市财政分级负担。(二)人员范围在编在岗县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全部参加改革。鼓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车改,确因环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务用车的,允许以适当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但须严格规范管理,不得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改单位行政编制的工勤人员参加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标准按照科员以下其他人员(含工勤)执行。(三)车辆范围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三、
5、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1.对参改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县直参改单位参改人员在渌口镇全行政区域及南洲镇部分行政区域范围内,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具体范围为:渌口镇全行政区域,以及南洲镇殷洲线X187S313 以北的行政区域。镇机关原则上为本镇行政区域(渌口镇参照县直范围) 。公务交通补贴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 出 公 务 交 通 补 贴 保 障 范 围 的 公 务 出 行 按 差 旅 费 相 关 规 4 定 执 行 。2.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全县党政机关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我县公务交通补贴
6、按照湖南省车改办批复株洲市车改方案的标准执行,即处级 1040 元/月、正科级 650 元/月、副科级 630元/月、科员 550 元 /月、科员以下其他人员(含工勤)530 元/月。3.为解决单位内部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平衡问题,允许参改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集中部分公务交通补贴统筹使用,单位统筹比例不设上限。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4.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随工资按月发放给个人。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适时适度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5.参改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
7、或调离车改单位的,自正式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公务交通补贴;职务发生变化的,自职务变动的次月起按新职级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新调入车改单位人员符合有关条件的,自调入次月起发放公务交通补贴。6.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二)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及比例1.机要通信与应急用车。按不超过现有一般公务用车实有 5 数 30%的比例核定保留县本级(不含镇)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纳入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集中统一管理。镇机关按照每镇 2 辆核定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实行编制管理。2.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于 11 个部门(系统) ,即法院、检察院、公安、纪委(监察局) 、司法、交通
8、(海事) 、农业、税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林业。在满足节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比例,在原核定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并扣除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编制数的基础上,按不超过 70%的标准执行。各执法执勤用车部门负责制定执法执勤用车改革的具体实施细则,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超过核准保留编制数的部门,每多保留 1 辆车,每年按 6 万元/辆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 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不超过原有车辆编制数从严核定保留。要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车辆平台,2 年之内建设到位。3.接待、调研用车。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及部分具有接待职能并设
9、有专门接待机构的单位可保留部分接待、调研用车,保留数量不超过 4 辆,保留车辆以中巴车、商务车型为主,实行集中管理。4.行政执法用车。对未纳入执法执勤部门的行政执法用车,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照现有行政执法车辆不高于 70%的保留比例,核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纳入公务用车服 6 务管理平台集中统一管理。5.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有编制、有预算、有设备、不新增”的原则,不突破现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数量,从严从紧核定保留,由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逐车审定。保留的行政执法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包含在保留至县本级的 30%的机要通信与应急用车中。6.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的筹建和管理。公务用车服务管
10、理平台由株洲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筹建和管理。株洲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成立“株洲县机关公务用车服务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车管中心” ) ,调剂安排相应人员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司勤人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解决。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车辆来源主要包括公车改革后保留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行政执法等车辆,喷涂全省统一的公车标识,用车单位向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申请,定向为参改单位人员公务出行提供服务。离退休老干部用车纳入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集中统一管理。行政执法车辆限于行政执法部门使用。特种专业技术车辆由各单位管理。11个执法执勤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暂由各执法执勤部门管理。镇机关按规定保留的通信、应急车辆由各镇
11、管理。公务用车服务管理平台车辆的运行费用、司勤人员费用、租车费用一并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列入改革后保留车辆费用的总支出,由财政统筹安排。(三)车辆处置 7 1.对党政机关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制定株洲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 ,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处置。2.对取消的公务用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在不低于评估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3.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县财政。处置车辆的车牌号码收归政府统一管理 。(四)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1.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
12、改革,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应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做到保障与改革兼顾。2.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要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五)安置司勤人员 1.车改单位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编司勤人员中,采取竞聘上岗、择优聘用的方式确定上岗人员。2.对未竞聘上岗的在编司勤人员,参改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加强岗位管理,挖掘内部潜力,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提前离岗等多 8 种方式妥善安置。 3.对距国家法定
13、退休年龄 5 年(含 5 年)以内的在编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4.对于本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在编司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35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对于车改后不再使用的与参改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司勤人员,参改单位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5.县人社局负责制定株洲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参改
14、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四、实施步骤(一)参改单位制定改革方案。参改单位应做好组织动员工作,在本方案印发 15 日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参改人员信息、各职级人数和按标准补贴总额、移交处置车辆信息、司勤人员安置情况等。实施方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9 (二)做好车辆封存移交工作。参改单位根据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批复意见,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车辆封存,分期分批移交县车管中心、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三)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15、参改单位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做好司勤人员的安置分流工作。(四)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计发时间自各参改单位按要求完成车辆封存之日起计算,正式发放交通补贴需待各参改单位车改实施方案经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车辆全部移交完毕,司勤人员安置完成备案以后。(五)健全公务用车管理机制。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制定出台改革后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按照“厉行节约、保障运行” 的原则,健全公务用车管理机制。(六)开展车辆处置工作。县国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按照株洲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车辆处置方案 ,依法、公开、透明做好车辆处置工作。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留用车辆管
16、理。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鼓励选 10 用新能源汽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规定保留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行政执法用车及其他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实物标识,有条件的可采用卫星定位等办法进行监督。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务用车规范化管理。(二)严格财务管理。县财政局根据交通补贴发放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核定的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各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总额。(三
17、)加强监督检查。县纪委(监察局) 、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各单位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保障等公务用车,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公务人员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审计部门要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统筹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县公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