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中医院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内所有科室、仓储等区域严禁烟火,不得任意吸烟动火。 2动火必须按照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严格执应火审批制度。 3临时动火应向公司安委会书面申请办理动火票,方可动火,并要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监督,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4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或作有效的安全隔离,未做到不得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完毕,必须对现场认真清理,消除余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6医院场所周围10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堆场周围的杂草等易燃、可燃物应经常进行清除。 8办公室及病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需使用时,应经我院保卫科批准,同时必须做到“三定”,定位使用、定人负责、定安全措施。 9病区、过道内严禁存放各种油料、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 10对准许使用电炉的科室,在工作时,要有专人照看,不用时应及时切断电源,电炉只能用于工作上,不准用于私人热食品、烧开水。 11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