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20年南沙区水务工程水利部分技术咨询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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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8-2020 年 南 沙 区 水 务 工 程 ( 水 利 部分 ) 技 术 咨 询 服 务招标文件招 标 单 位 :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环 保 水 务 局招 标 代 理 :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日 期 : 二 一 八 年 一 月目 录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2第 2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 .3第 3 章 服 务 合 同 .15第 4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35第 5 章 评 标 办 法 .48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 ( 另 卷 )第 2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一 、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项目条款号

2、内容 说明与要求1 2.2.1 工程名称 2018-2020 年南沙区水务工程(水利部分)技术咨询服务2 2.2.2 建设地点 广州市南沙区3 2.2.3 建设规模 按招标公告要求。4 2.2.4 招标控制价 170 万元5 标段划分 本招标项目划分为 2 个标段。6 2.3.1招标范围及内容按招标公告要求。7 2.3.2 服务期 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服务费用累计达到 170 万元为止。8 3.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9 4.1投标人资质要求按招标公告要求。10 4.2人员专业配套要求(据实配备)(1)项目负责人:按招标公告要求。(2)专业人员配套要求:水利工程(水工结构、水利水电工程规划

3、)、工程技术经济(工程造价) 、工程勘察(岩土)等专业。11 4.3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12 13.1 报价方式参 考 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咨 询 收 费 暂 行 规 定 计 价 格 19991283 号 、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 广 东 省 计 划 委 员 会 转 发 国 家 计 委 关 于 印 发建 设 项 目 前 期 工 作 咨 询 收 费 暂 行 规 定 的 通 知 粤 价 2000 8 号等 文 件 , 以 招 标 人 发 出 的 工 作 联 系 单 限 定 的 委 托 工 日 计 算 咨 询 费 用 ,投 标 人 报 投 标 下 浮 率 M( 下 浮 率 范 围

4、 为 5%-100%) 。 合 同 结 算 时 ,按 计 算 出 的 总 费 用 乘 以 ( 1-投 标 下 浮 率 M) =本 部 分 最 终 结 算 费 用 。13 15.1 投标有效期 90 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14 16.1 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开标前,应交纳投标保证金人 民 币 :2000 元。投标保证金提交到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结算账户:收款单位: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银行账号:44001583404059333333开户银行:建行天润路支行递交相关事宜请联系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5 5.1 踏勘现场 本项目不组织统一的勘察现场16 8.1 投标答疑1

5、.方式:网上答疑:2.投标人质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日3.招标人澄清、修补或答疑期限: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 15 日4.进入到提问区域的密码为 1234565.网上答疑的相关事项详见招标文件 8.1 款。6.答疑纪要须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后,方可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招标答疑”专区发布。17 17.1投标文件份数一份正本,四 份副本(另需提供与投标文件正本相同的未经压缩及加密的电子文件二套) 。18 19.1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收件人:广州市南沙区环保水务局提交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 开标室提交时间:2018 年 月 日 时 分至 2018 年 月 日

6、 时 分投标截止时间:2018 年 月 日 时 分投标人代表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仅限于法定代表人不出席而委托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 、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递交投标文件。19 28 履约保证金 无需提交。20 24.1 开标开标时间:2017 年 月 日 时 分正地点: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 开标室请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有效授权委托人务必准时出席,并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备查,否则作弃权处理。21 27.1评标方法及标准综合评分法。22 其他1、投标文件语言:汉语。2、招标人对本次投标结果将不负任何解释责任。二 、 投 标 须 知( 一 ) 总 则

7、1、 定 义本 招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下 列 词 语 具 有 如 下 规 定 的 意 义 :1.1“招 标 人 ”( 即 委 托 人 ) 指 广 州 市 南 沙 区 环 保 水 务 局1.2“投 标 人 ”指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当 事 人 。1.3“服 务 人 ”指 被 招 标 人 接 受 并 与 其 签 订 委 托 设 计 咨 询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1.4“招 标 代 理 ”指 北 京 中 交 建 设 工 程 招 标 有 限 公 司 。1.5“设 计 人 ”指 。1.6“招 标 文 件 ”指 由 招 标 人 和 招 标 代 理 发 出 的 本 文 件

8、( 包 括 全 部 章 节 、 附 件 )及 澄 清 补 充 文 件 。1.7“投 标 文 件 ”指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的 全 部 文 件 。1.8“书 面 函 件 ”指 打 字 或 印 刷 的 函 件 , 包 括 电 传 、 电 报 和 传 真 。2、 招 标 说 明2.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和 部 门 规 章 ,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的 办 法 , 以 便 能 选 择 有 经 验 、 有 实 力 、 社 会 信 誉 好 的 服 务单 位

9、承 担 设 计 咨 询 服 务 , 确 保 本 项 目 能 按 期 、 优 质 完 成 。2.2 工 程 概 况2.2.1 工 程 名 称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 项 。2.2.2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2 项 。2.2.3 建 设 规 模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3 项 。2.2.4 招 标 控 制 价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 项 。2.2.5 服 务 目 标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5 项 。2.3 招 标 范 围 及 服 务 期 及 人 员 专 业 配 套 要 求 。2.3.1 本

10、招 标 项 目 的 范 围 及 内 容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6 项 。2.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服 务 期 要 求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7 项 。2.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专 业 配 套 要 求 :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0 项 。3 资 金 来 源3.1 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来 源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8 项 。4 合 格 的 投 标 人4.1 本招标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条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9 项。4.2 本招标工程项目监理人员的专业配套基本要求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4.3

11、本 招 标 工 程 项 目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1 项5 踏 勘 现 场5.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5 项 所 述 时 间 和 要 求 对 工 程 现 场 及 周 围 环 境进 行 踏 勘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重 视 和 仔 细 地 进 行 这 种 考 察 , 以 便 投 标 人 获 取 那 些 须 投 标 人自 己 负 责 的 有 关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和 签 署 合 同 所 涉 及 现 场 所 有 的 资 料 。 一 旦 中 标 , 这 种 考察 即 被 认 为 其 结 果 已 在 中 标 文 件 中

12、 得 到 充 分 反 映 。 考 察 现 场 的 费 用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5.2 招 标 人 向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现 场 的 数 据 和 资 料 , 是 招 标 人 现 有 的 能 被 投 标 人利 用 的 资 料 , 招 标 人 对 投 标 人 做 出 的 任 何 推 论 、 理 解 和 结 论 均 不 负 责 任 。5.3 经 招 标 人 允 许 , 投 标 人 可 为 踏 勘 目 的 进 入 招 标 人 的 项 目 现 场 。 投 标 人 及 其 代表 必 须 清 楚 进 入 项 目 现 场 的 一 切 风 险 , 并 应 承 担 踏 勘 现 场 的 全

13、 部 责 任 和 风 险 , 进 入 现场 后 , 由 于 外 界 及 自 身 的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人 身 伤 害 ( 不 管 是 否 致 命 ) 、 财 产 损 失 或 损 坏 ,以 及 其 他 任 何 原 因 造 成 的 损 失 、 损 坏 或 费 用 , 招 标 人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投 标 人 也 不 得 因此 使 招 标 人 承 担 有 关 的 责 任 和 蒙 受 损 失 。6 投 标 费 用6.1 不 论 投 标 结 果 如 何 ,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等 相 关 资 料 及 其 投 标 文 件 编制 与 递 交 所 涉 及 的 一 切

14、 费 用 。6.2 投 标 人 应 承 担 其 参 加 本 招 标 活 动 自 身 所 发 生 的 其 他 一 切 费 用 , 招 标 人 对 上述 费 用 均 不 负 任 何 责 任 。( 二 ) 招 标 文 件7.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7.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下 列 文 件 , 以 及 所 有 按 投 标 须 知 第 9 条 发 出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第 1 章 招 标 公 告第 2 章 投 标 须 知 及 前 附 表第 3 章 服 务 合 同第 4 章 投 标 格 式 文 件第 5 章 评 标 办 法7.2 除 7.1 内 容 外 , 招 标 人 在 提 交 投

15、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天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出的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 均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对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起 约束 作 用 。7.3 投 标 人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后 , 应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 如 有 残 缺 等 问 题应 在 获 得 招 标 文 件 3 日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 否 则 , 由 此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投 标 人 自 己 承 担 。投 标 人 同 时 应 认 真 审 阅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

16、格 式 、 条 款 和 规 范 要 求 等 , 若 投 标 人的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全 部 资 料 , 或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的 要 求 , 招 标 人 将 有 权 予 以 拒 绝 , 并 且 不 允 许 投 标 人 通 过 修 改 或 撤 消 其 不 符 合 要 求 的差 异 或 保 留 使 之 成 为 具 有 响 应 性 的 投 标 文 件 。8 招 标 答 疑8.1 招 标 答 疑 采 用 网 上 答 疑 方 式 进 行 。 投 标 人 若 对 招 标 文 件 ( 包 括 招 标 图 纸 、 清单 、 招

17、标 控 制 价 ) 有 疑 问 的 , 可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通 过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凭 密码 进 入 提 问 区 域 将 问 题 提 交 给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人 , 提 交 问 题 时 一 律 不 得 署 名 。网 上 答 疑 的 操 作 指 南 为 : 登 陆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进 入 “项 目 招 标 答疑 ”专 区 通 过 项 目 编 号 或 名 称 找 到 所 需 的 项 目 在 上 述 的 答 疑 时 间 内 点 击 “提 问 ” 输 入 密 码 ( 密 码 为 : 123456) 进 入 到

18、提 问 区 域 无 记 名 或 匿 名 提 出 问 题 以 及 查 看所 有 的 问 题 。8.2 招 标 人 应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解 答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疑问 , 形 成 答 疑 纪 要 , 并 经 招 标 监 管 机 构 备 案 后 , 方 可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招 标 答 疑 ”专 区 发 布 。8.3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一 经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 视 作 已 发 放 给 所 有 投标 人 。8.4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为 招 标

19、文 件 的 一 部 分 。 投 标 人 可 在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浏 览 、 下 载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8.5 若 招 标 答 疑 纪 要 与 招 标 文 件 有 矛 盾 时 , 以 广 州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最 后 发布 的 答 疑 纪 要 为 准 。9.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与 修 改9.1 招 标 文 件 发 出 后 ,在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15 日 前 , 招 标 人 可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9.2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以 书 面 形 式 发 送 给 所

20、 有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应 于 收 到 该 修 改 文件 后 24 小 时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予 确 认 ,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内 容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分 , 具 有 约 束 作 用 。9.3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均 以 书 面 形 式 明 确 的 内 容 为 准 。 当 招 标 文 件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 等 关 于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书 面 文 件 为 准 。9.4 为 使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有 充 分 的

21、 时 间 将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 修 改 、 补 充等 内 容 考 虑 进 去 , 招 标 人 将 酌 情 延 长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具 体 时 间 将 在 招 标 文件 的 修 改 、 补 充 通 知 中 予 以 明 确 。 若 通 知 中 没 有 明 确 延 长 时 间 , 即 表 示 投 标 时 间 不 延长 。( 三 )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10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及 度 量 衡 单 位10.1 投 标 文 件 和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所 有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汉 语 。10.2 除 工 程 规 范 另 有 规 定 外

22、 ,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11.1 投 标 文 件 目 录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部 分11.2 投 标 书 ( 格 式 一 ) ; 11.3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证 明 书 及 法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 如 果 授 权 ) ( 原 件 ) ( 格 式 三 );11.4 投 标 人 均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 按国家法律经营的证明资料;11.5 资 质 证 书 ;11.6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负 责 人 职 称 证 明 及 社 保 证

23、 明 ;11.7 投 标 申 请 人 声 明 ( 原 件 ) ( 格 式 五 ) ;11.8 按招标公告附件一格式提供的投标承诺书。商 务 技 术 文 件 部 分11.9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 复 印 件 或 扫 描 件 ) (格 式 四 );11.10 服 务 费 报 价 表 ( 原 件 ) ( 格 式 六 ) ;11.11 投 标 人 综 合 概 况 ( 格 式 七 )11.12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一 览 表 ( 格 式 八 ) ;11.13 参 与 本 项 目 的 人 员 相 关 经 验 及 业 绩 ( 格 式 九 ) ;11.14 企 业 业 绩 : 近

24、 年 来 同 类 项 目 业 绩 一 览 表 ( 格 式 十 ) ;11.15 财 务 状 况 一 览 表 ( 格 式 十 一 ) ;11.16 其 他 资 料 ( 格 式 十 二 ) ;11.17 咨 询 服 务 方 案 ( 格 式 十 三 ) 。备 注 : 以 上 资 料 除 注 明 原 件 外 , 均 提 交 复 印 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证 明 材 料 必 要 时 需提 交 原 件 核 对 。12 投 标 文 件 格 式12.1 投 标 文 件 包 括 本 须 知 第 11 条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当使 用 招 标 文 件

25、所 提 供 的 投 标 格 式 文 件 的 格 式 ( 表 格 可 以 按 同 样 格 式 扩 展 ) 。13 投 标 报 价13.1 本 项 目 的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2 项 所 规 定 的 方 式 。13.2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须 知 第 2.3 款 和 合 同 条 款 所 列 招 标 项 目 服 务范 围 及 工 期 的 全 部 内 容 所 需 要 的 全 部 费 用 。13.3 投标报价方式:1、按工作量收费部分。参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 价格19991283 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计划委员会转发

26、国家计委关于 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粤价20008 号等文件,以招标人发出的工作联系单限定的委托工日计算咨询费用,投标人报投标下浮率 M(下浮率范围为 5%-100%)。合同结算时,按计算出的总费用乘以(1-投标下浮率 M)=本部分最终结算费用。2、包干部分,各为 20 万。包括中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组织具备相应相关专业、资历的专家到达工程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或组织召开各种专家会议或技术论证会等。相关的会议、协调经费均包含在年度服务包干费中,招标人不再支付费用。13.4 以上报价包含为实施和完成合同所需的劳务(含技术人员及阶段性驻场技术人员)、设备(含各种车辆、办公用品、软件等

27、使用费、进出场费)、差旅交通、报告编写费、各项管理费、就餐、住宿、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保险等所有全部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含施工工期的延长) ,是对完成合同的全部偿付,与咨询工作相关的其它辅助工作,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人的报价中,不再另行支付。14 投 标 货 币14.1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的 币 种 为 人 民 币 。15 投 标 有 效 期15.1 投 标 有 效 期 见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3 项 所 规 定 的 期 限 , 在 此 期 限 内 , 凡 符合 本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

28、15.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在 原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以 书 面 形 式 向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要 求 , 对 此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予 以 答 复 。 投 标 人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这 种 要 求 , 而 不 被 没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但 需 要 相 应 的 延 长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在 延 长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29、 , 本 须 知 第 16 条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退 还 与 没 收 的 规 定 仍 然 适 用 。16 投 标 保 证 金16.1 投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 项 所 述 的 人 民 币 金 额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递 交 ,此 保 证 金 是 投 标 文 件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投 标 保 证 金 缴 纳 凭 证 复 印 件 随 投 标 文 件 一 起 递交 。16.2 对 于 未 能 按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可 以 视 为 不 响 应 投 标而 予 以 拒 绝 。16.3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担 保 将 尽 快 退 还 , 最 迟 不 超 过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的5 个 工 作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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