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公司水质信息公布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加大涉及百姓民生方面信息的公开力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水质信息公开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是指公司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检测数据及说明等。本制度所称水质信息公开活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内容,以一定的方式和渠道公布水质信息。第四条 公司水质检测中心负责本司水质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外公布水质信息工作。第五条 向社会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由公司水质检测中心提供。公布的水质数据应当真实、准确、有效。第六条 公司出厂水、管网水由水质检测中心检测后,再通过公司办公室统一定期向社会公布出厂水、管网水各项水质信息。公布时间、数据的具体要求如下:每个月的15日前,公布上个月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中的42项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最大值和最小值。第七条 公司出厂水、管网水检测数据应通过公司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