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四)贯彻落实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