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四级以上公路新建、改(扩)建、大修工程,五级以上航道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沿海万吨级以上泊位、内河300吨级以上泊位的港口(码头)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交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期限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具体期限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在承包合同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质量保证金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