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 代建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发表日期:2007年1月17日苏发改投资发20061473号省各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加快推进代建制的要求”,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江苏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责任约束机制,实现项目建设和使用的建管分离,降低投资成本,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实施工程建设管理,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