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确保人民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履行以下职责:医务部门负责监督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护理部门负责监督护理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