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2001年6月6日江苏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时所取得的罚没财物;(二)司法机关办理各类案件时依法没收的财物和依法应上缴国库的追回赃款赃物;(三)按规定应上缴国库的无主财物。公民个人和单位上缴国库的礼物、礼金等视同无主财物管理。以上所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统称执法机关。第三条 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是国家预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依法收缴的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以及罚没物资、赃物和无主物资的变价款。执法机关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分别设立各种罚款、没收(追缴)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