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适用范围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江西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它教育机构等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2、 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4)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次数,应达到申报上一级职称基本任期年限的要求,并至少有1次优秀(正高级教师2次)。(五)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六)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内不得申报:1. 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当年及次年均不得申报。2. 年度考核或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