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为加强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以下简称防治设施)的管理,保证防治设施有效地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所称防治设施,是指为防治环境污染而建设的各种处理、净化、控制和综合利用污染物及防治其他公害的设施。 2、公司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制定考核指标,将防治设施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管理体系。 3、拥有防治设施的单位应做到: (1)、经防治设施处理后的排放物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防治设施的实际处理能力和污染物的排放 浓度达到防治设施的设检要求。 (2)防治设施与产生污染物的相应设施同时运转,同时维护; (3)有专门操作防治设施的人员和管理人员,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操作规程、监视监测等制度; (4)建立防治设施日常运行情况记录台帐,并按规定定期向公司主管部门填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表。 4、需暂停、拆除、闲置、改造或更新的防治设施,应经设备部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 5、防治设施因事故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