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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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0 -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1.总 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集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职责规定,制定本预案。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集美行政区域内

2、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1.4 事件分级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事件严重程度- 1 -,食品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分别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1.5 工作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各镇(街)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2.组织指挥体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

3、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级事件标准需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区食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相关单位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区外办、区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

4、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 2 -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区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市政府负责。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请求。全区有关

5、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3.监测预警3.1 监测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2 预警- 3 -3.2.1 预警分级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

6、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预警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3.2.2 预警信息发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3.2.3 预警行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

7、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4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

8、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3.2.4 预警解除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4.信息报告与通报4.1 报告主体和时限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

9、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 成公 众 健 康 损 害 的 ,应 当 在 2小 时 内 向 区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 5 -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

10、报,应当立即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6)区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7)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上报。(8)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突发事件信息 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4.2 报告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

11、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 6 -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4.3 事件评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

12、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应急响应- 7 -5.1 响应分级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级、级、级和级四个等级。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区政府批准启动级响应后,指挥部立即成立运行,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件4。未达到本预案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

13、全突发事件,由事件发生地镇(街)及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响应期间,由市政府统一指挥与调度,区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5.2 响应措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5.2.1 医学救援区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

14、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 8 -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5.2.2 现场处置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

15、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5.2.3 流行病学调查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5.2.4 应急检验检测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食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5.2.5 事件调查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食品药品监管总

16、局另行制定。- 9 -办法出台后,我区遵照执行。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发生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 端等新媒体平台,主 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 众 配 合采 取 的 措 施 、公 众 防 范 常 识 和 事 件 调 查 处 理 进 展 情 况 等 。5.2.7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5.2.8 国际通报和援助如事件可能涉及到国(境)外需要向外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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