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厂务公开条例释义解读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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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释义解读要点(2014 年 5 月)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是关于厂务公开立法宗旨和目的的规定。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法的宗旨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行为,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立法目的不仅仅是公开,更重要的是吸收和组织广大职工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其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要求的需要。随着厂务公开在国有

2、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推行,制度得以确立,内容日渐丰富,制度建设逐步完善,成为广大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民主实践活动,写入党的十七大报告。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我们今后一个时期深化创新厂务公开工作指明了方向,为扎实做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任务,深入开展“公开解难题、民主促发展”主题活动,提高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做出新的更大贡献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条例的制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当前在一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出现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

3、与企业民主管理、厂务公开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省实际的规范厂务公开的地方性法规,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的行为,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显得尤为迫切。(三)条例的制定是规范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加强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健全法律体系、确保有法可依,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基本前提,目前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我省在推进厂务公开民主法制化建设中,积累了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为厂务公开上升到法制轨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这是我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全面

4、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四)条例的制定依据了相关的法律条款,从法律地位上为厂务公开提供了保障。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都规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公示告知劳动者。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从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适用范围、工作机构、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考核、检查、奖惩、档案管理制度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的确定。这为厂务公开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的制定,是继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后的第

5、二部规范企事业单位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为全省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五)条例的制定依据了有关规章和文件精神,对厂务公开作出了规定。中央文件精神和我省关于加强厂务公开制度建设的系列文件对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组织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是我国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条例的制定,同时也是对全省厂务公开工作基本经验的理性总结和持续提升,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我省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工作进入法治化轨道。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

6、单位的厂务公开活动。本条是关于厂务公开适用范围的规定。本条规定了空间效力范围、对人的效力范围和对事务的效力范围。根据本条规定,条例在空间效力上,适用于按照国家行政区划隶属我省的行政区域;对人的效力范围上,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对事务的效力上,适用于厂务公开活动。1、本条中的 企业,是指以 营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组织。2、企业从基本组织形式分为三类: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其中公司制企业是 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企业

7、从所有制形式上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我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4、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5、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厂务公开,是指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

8、民主管理制度。本条是关于厂务公开概念的规定。(一)关于名称确定为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1、本条所指的“厂”,是泛指包括工业、交通、建筑、金融、财贸等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厂在内的企业。2、本条规定厂务的外延包括工业、交通、建筑、金融、财贸等各行各业各种类型和形式的公司、工厂在内的企业,涵盖了所有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内涵是指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等情况。3、本条将厂务公开界定为采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向职工公开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9、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的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二)厂务公开是职代会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一种创新形式。广大职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是我国企业管理的重要特色和优势,对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厂务公开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经营管理人员廉洁从业相关情况,按照一定程序向职工公开,听取职工意见,接受职工监督。(三)厂务公开要为广大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工作平台。1、实行厂务公开的实质是认真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接受职

10、工的民主监督。2、实行厂务公开的关键是真实,让职工知情、及时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真实情况。3、实行厂务公开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依靠职工群众办好企业。4、实行厂务公开的总体要求,一是要加强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二是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保证公开的真实性;三是做到重大决策必须通过厂务公开听取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未经职代会审议的不应实施;四是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更应向职工公开,职代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代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五是公有制企业必须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制度;六是厂务公开让职工参与管理是生

11、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一致的。(四)厂务公开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开的重点。一是抓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中的厂务公开工作;二是厂务公开要不断向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延伸;三是深化厂务公开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五)要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重要作用。要依法推进“转方式、调结构”,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劳动就业权落到实处。第四条 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厂务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本条是关于实行厂务公开原则和保密事项的规定。(一)本条规定厂务公开应当

12、遵循合法、真实、及时,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促进单位发展稳定相结合的原则。1、“合法”是指厂务公开活动都必须于法有据、有序进行,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真实” 是指厂务公开的内容要实事求是。真实原则是各种厂务公开活动的核心和灵魂,贯穿于公开活动的始终,是厂务公开有效性的重要保证。3、“及时”是指厂务公开的事项应当及时进行公开。厂务公开除了必须保证其合法、真实外,还应当保证其时效性。4、开展厂务公开工作必须做到“五个结合”。厂务公开要与本单位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相结合、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与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与加强职工队伍建设相结合。(二)本条第二款规

13、定了不公开的事项,即与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3、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规定,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以及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与其相关的保密事项,都是本款所称“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三)本条对厂务公开指导原则和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实行厂务公开指导原则,一是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和保护商业秘密;二是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有利于职工权益维护和企业发展的原则;三是严格按照企业厂务公开实施意见,规定在不涉及商业及技术秘密的情况下,认真组织实施公开。(四)正确处理厂务公开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关系。厂务公开与保护商业秘密并不矛盾,一是企事业单位凡与生产经营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广大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问题,都应

15、该实行公开,没有例外。二是商业秘密的公开方式、方法、程度、范围等,有科学的、严密的制度乃至法律规定,对泄密者依法追究责任,这是保护商业秘密的要求。三是厂务公开的原则是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这是厂务公开遵循的一个原则,应当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职工对于厂务公开中获得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五)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必须以维护广大职工的知情权为宗旨,以强化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为关键。本条旨在除厂务公开的外在法律规则,要强化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易解性。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完善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出台尊重广大职工知情权的规则。第五条 县(市、

16、区)以上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厂务公开工作,及时督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地方总工会,由其承担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民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审计、教育、卫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本条是关于厂务公开领导机构的规定。(一)在法律条款中必须明确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为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提供组织保证。执法主体通常是指执行、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一是县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是执法主体。二是其执法手段主要是负责对企事业单位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17、、监督、考核、限期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为厂务公开制度的全面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三是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企事业单位开展厂务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执法落到实处。本条规定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地方总工会。工会是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二)关于成立厂务公开领导小组机构的依据。全国成立厂务公开协调小组,由中央纪委、中组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等 5 个单位组成。办公室设在全国总工会,负责推行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三)我省建立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的情况。1999 年,时任省委副书记陈建国同志负责这项工作。之后时任省委领导姜大明、王修智、柏继民、刘伟、省委常委、省委组织部部长高晓兵任山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组长。2002 年,原省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更名为山东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小组。从省、市(区县)到企事业单位都建立了厂务公开民主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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