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乡镇财政资金抽查巡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和了解乡镇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乡镇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根据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财县20107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抽查,是指乡镇财政办对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的资金发放标准、补助对象、公开公示、发放程序、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抽样检查。抽查一般适用于财政补助性资金。 巡查,是指乡镇财政办到项目所在地的村组、农户或项目建设施工现场等地,对资金或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巡查一般适用于项目建设资金。第三条 纳入抽查巡查范围的乡镇财政资金包括:上级财政部门下达、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下达、有关部门直接下达到乡镇及以下的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的资金。第四条 抽查巡查的具体内容1、对补助性资金进行抽查。核查补助性资金发放过程是否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情况汇报符合规定程序,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补助条件,是否按补助标准发放等。2、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巡查。重点查看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政策,是否重复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