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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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州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指南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事项类别 办事服务办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2005 第 11 号广西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 ;象政发 2008 60 号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州县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件来政发201193 号来宾市关于印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象政发200944 号象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州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等。受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决定机构 县人民政府民政局基本原则 1、

2、坚持应保尽保;2、坚持公平公正;3、坚持动态管理; 4、坚持统筹兼顾。办理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1、在本县区域内居住,具有本县常住户口;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 404 元/人.月;农村 2500 元/人.年)的居民;3、家庭必须无大宗财产;4、主要是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其正常生活常年困难的城乡居民。申请材料1、全家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2、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及家庭财产状况证明;3、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4、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

3、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等;5、农村合作银行存折有账号那一页的复印件6、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书;7、民政部门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县级以上疾病证明、入学通知书等) 。办理程序1.受理低保申请人携带全家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相关困难证明等材料原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低保。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申请后,分四步进行受理。第一步,通过身份证读卡器将申请人身份证信息读取至低保系统;第二步,通过高拍仪扫描上传户口本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第三步,通过口头询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录取低保信息系统;第四步,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打印核对授权书 、 低保申请

4、表给申请人签字按手印确定。完成以上四步工作后,低保申请受理完成。2.乡镇初审乡镇初审分五步。第一步,入户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2 名以上(含 2 名)工作人员携带低保申请表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并在入户调查栏签字确认,未签署核对授权书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在入户调查环节进行签字按手印。第二步,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第三步,乡镇公示,在申请人所在乡镇进行公示。第四步,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字盖章。第五步,乡镇人民政府将填写完成的核对授权书 、 低保申请表通过高拍仪扫描上传至低保系统。完成以上五步工作后,乡镇初审完成,通过低保系统把相关电子申请审批材料

5、提交至县民政局地板部门审核。3.县低保股审核县低保部门审核分三步。第一步,县民政局低保股通过低保信息系统审核乡镇提交上来的电子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通过低保系统委托核对机构开展经济状况核对。第二步,县民政局低保股收到核对信息平台反馈的核对报告后,打印低保抽查、审批表 ,并开展 30入户抽查。第三步县民政局低保股根据核对报告和入户抽查情况在低保抽查、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拟定享受低保金额,提交至县民政局进行审批,并进行第二次公示。4.县民政局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县民政局通过低保系统进行审批, 低保抽查、审批表签字盖章后扫描上传回低保信息系统,原件存档备查。办理期限 自接到申请 90 个工作日收费情况 不收费办理结果 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A 类 175 元,B 类 170 元,C 类 165 元城镇低保月人均补助:330 元监督检查 民政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772-4361022咨询渠道 0772-4351655责任追究 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4:30-17:30 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15:00-18:00办公地址:象州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各乡镇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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