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沈阳市规划管理条例、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均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各县(市)、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进行规划验收,跨行政区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指定管辖权。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指导及监督检查。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内容和批准图纸为依据。第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应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