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徐汇区食品经营单位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食品经营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管效能,推动徐汇区食品安全领域“放管服” 改革举措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上海市流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标准规程、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办法、徐汇区食品销售环节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食品经营安全监督分类管理是指根据食品经营单位的业态和规模,将其分为高风险、中度风险和一般风险三个级别,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将其分为良好、一般、较差三个等次,综合级别和等
2、次确定监管对象风险类别,实施不同力度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适用范围) 对本区持有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实施分类管理。第四条 (工作原则)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应坚持“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分类、公开透明” 的原则,对食品经营 者开展分类监管,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确保监督检查公开、公平和公正。食品经营者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与员工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第五条 (业态规模分级)根据食品经营单位的业态、规模,食品流通环节中“大卖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熟食店、超市(含便利店)”为高风险单位,“食品储运 单
3、位” 为中度 风险单位,“食品商贸企业、食杂店等其它食品流通单位”为 一般风险单位;餐饮 服务环节中“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为高风险单位,“ 中型以上 饭店、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和专业网络订餐”为中度风险单位,“连锁餐饮 及食堂承包企 业总部、其他餐 饮单位” 为一般风险单位。第六条(监管结果分等)根据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将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状况分为“良好”“一般”“较 差 ”三个等次,分别对应“笑脸”、“ 平 脸” 和“哭脸” 三个脸谱图形。3 第七条(风险分类)综合级别和等次确定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经营者分为A、B、C、
4、D、E、F 六类,监管频次分别为:A 类:1 次/年;B 类:1次/半年;C 类:1 次/4 月;D 类:1 次/3 月; E 类:1 次/2 月;F 类:1次/月。第八条(结果应用)综合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应根据不同风险类别食品经营单位对应的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动态调整风险类别。第九条(解释权)本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科负责解释。第十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徐汇区食品经营单位分类监管频次对照表附件徐汇区食品经营单位分类监管频次对照表一、食品流通经营主体分类监管频次表高风险 中度风险 一般风险风险分级动态分类大卖场、批发市场、农贸市
5、场、熟食店、超市(含便利店)食品储运单位食品商贸企业 、食杂店等其它食品流通单位良好(笑脸) D 类(1 次/3 月) B 类(1 次/半年) A 类(1 次/年)一般(平脸) E 类(1 次/2 月) D 类(1 次/3 月) A 类(1 次/年)较差(哭脸) F 类(1 次/月) E 类(1 次/2 月) B 类( 1 次/半年)注:以上表中的频次均指最低检查频次; 动态等级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户,监管频次自下一个月度起调整。二、餐饮服务经营主体分类监管频次表 5 高风险 中度风险 一般风险风险分级动态分类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中型以上饭店、学校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和专业网络订餐连锁餐饮及食堂承包企业总部、其他餐饮单位良好(笑脸) F 类(1 次/月) C 类(1 次/4 月) A 类(1 次/年)一般(平脸) F 类(1 次/月) D 类(1 次/3 月) B 类(1 次/半年)较差(哭脸) F 类(1 次/月) E 类(1 次/2 月) D 类 (1 次/3 月)注:以上表中的频次均指最低检查频次;动态等级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户,监管频次自下一个月度起调整。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1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