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威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和完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模式,是更好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 二、参保范围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宣威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可以在户籍地的村(居)委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三、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 100 元、
2、200 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 元、800 元、900 元、1000元、1500 元、2000 元 12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补,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缴费档次、各级财政补贴标准及记入个人账户合计(单位:元/年) 缴费档次 个人缴费 省级财政补贴 市级财政补贴 记入个人账户合计一档 100 30 0 130二档 200 35 20 255三档 300 40 40 380四档 400 45 60 505五档 500 50 80 630六档 600 55 80 735七档 700 60 80 840八档 800 65 80 945九档
3、900 70 80 1050十档 1000 75 80 1155十一档 1500 80 80 1660十二档 2000 80 80 2160对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从 2014 年起,省财政按照 200 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55 -59 周岁的重度残疾人,省财政按月支付养老补助,支付标准与月基础养老金标准一致,但在未年满 60 周岁前应逐年继续缴费,年满 60 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对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市财政仍按照 100 元缴费档次标准逐年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支付基础养老金。在此
4、基础上,对累计缴费年限超过 15年的参保人,缴费年限每增加 1 年,市财政加发 2 元的月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自死亡之日起 60 日内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户籍注销等手续后,市财政给予 600元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四、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满 16 周岁及以上的其他人员(不含在校学生),必须 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参保缴费,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享受人员,从 2016 年起由市财政为其按照 100 元/人/年标准逐年代缴养老保险费。年满 60 周岁以上由于未交费而没有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低保人员,由市
5、财政对其中断缴费年限按 100 元/人/年标准为其个人缴费,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五、个人账户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为缴费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集体补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规定计息。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积累总额(含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应予以退(追)回。六、各年龄段缴费及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1.“老人”: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2012 年 7 月 1 日),已年满 60 周岁且
6、在本制度印发之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在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2.“中人”: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对其在年满 45 周岁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之间的未缴费年限,可在其 60 周岁当年一月一次性补缴相应年限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 15 年。应逐年缴费期间有中断年限的,要进行中断补缴,中断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3.“新人”: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 15 年。鼓励其在累计缴费年限满 15 年后继
7、续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长缴多得。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七、待遇支付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从年满 60 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支付终身。月领取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139)各档次缴费当前享受待遇测算示例表(以缴足 15 年、未计算利息为例)参保人员每月享受待遇=中央基础养老金(70 元)+省级基础养老金(15 元)+(个人缴费+省补贴+市补贴+利息)139100 元15 年:85+(1500+450+利息)13999 元 700 元15 年:85+(10500+900+1200+利息)1
8、39176 元200 元15 年:85+(3000+525+300+利息)139113 元 800 元15 年:85+(12000+975+1200+利息)139187 元300 元15 年:85+(4500+600+600+利息)139126 元 900 元15 年:85+(13500+1050+1200+利息)139198 元400 元15 年:85+(6000+675+900+利息)139139 元 1000 元15 年:85+(15000+1125+1200+利息)139210 元500 元15 年:85+(7500+750+1200+利息)139153 元 1500 元15 年:85
9、+(22500+1200+1200+利息)139264 元600 元15 年:85+(9000+825+1200+利息)139164 元 2000 元15 年:85+(30000+1200+1200+利息)139318 元今后,国家将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八、关系转移接续、制度衔接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持参保证明、户籍迁移证明到迁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即可,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
10、系不转移,但每年需按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后由原参保地继续发放待遇。2014 年新老农合并实施: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险个人账户,合并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每满 100 元折算缴费年限 1 年,最长不超 15 年,待遇叠加统一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折发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职保)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衔接:参加职保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时,职保缴费满 15 年的可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保,但不合并计算年限;职保缴费未满 15 年的可申请将职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未重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九、参保手续的办理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
11、携带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重残一、二级和重点优抚对象还需同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由村级协办员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保险费收缴将逐步推行银行预存代扣制,即:参保人将选择确定的缴费档次金额,于当地规定的时间存入社会保障卡的银行账户,由银行按年划入其个人账户。十、咨询电话(区号:0874)宣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局 来宾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43499 务德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166007综合股 6189638 信息股 6189644 凤凰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15159 杨柳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52013(
12、党政办财务股 6189637 发放股 6189640 板桥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83948 倘塘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02208(党政办)基金征缴股 6189642 稽核股 6189641 东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42056 普立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82165(党政办)乡(镇、街道) 格宜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02334 西泽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22028(党政办)双龙街道劳动保障所 7147603 田坝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63828 龙潭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22188(党政办)丰华街道劳动保障所 7134938 羊场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72336 得禄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082169西宁街道劳动保障所 7924942 落水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32409 宝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92990虹桥街道劳动保障所 7145020 龙场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12028 海岱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952216宛水街道劳动保障所 7255905 文兴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12008 热水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32082阿都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72018 乐丰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92219 双河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786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