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教育厅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的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包括财政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接收捐助等款项建设项目以及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建设项目。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原则:科学、规范、稳健、高效,以预算为基础,履行节约,合理控制工程成本。第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
2、法律、法规、政策,依法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执行、控制、监督和核算工作,及时准确编制基本建设各类报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浪费和损失,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预算第五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校园规划和学校建设有关决定,提出项目建议书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方可予以立项。特殊事项按照校长办公会决议执行。第六条 基建处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做好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分为投资估算、投资概算和建设项目预算。(一)投资估算随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是学校审定项目立项的必须指标。(二)投资概算随项目初步设计提出,是可行性
3、研究的继续和深化,是为学校决策建设的必要性和资金筹措的可能性做出科学合理决定提供的重要依据。(三)建设项目预算是依据已经设计完毕的施工图纸,按照设计内容、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各种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编制,是确定建设项目全部费用的技术性文件,是建设过程中资金拨付、控制的依据。第七条 基建处将立项的新建项目或改建项目预算(概算)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审定,财务处按照审定的预算(或概算)筹集建设资金。建设项目立项和预算(概算)可同时上学校会议审定。第八条 财务处会同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学校审定的项目预算进行控制,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建设方案和预算。如遇特殊原因确需对建设方案和预算进行变更时,需对
4、建设项目的变更部分和预算重新经有关程序审定。项目变更原则不得突破立项预算的 5,超过时应按照立项审定程序对增加部分报请学校审定。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九条 对引入社会资金按照新机制在校内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应对其投资规模、投资方式、各方权责、产权属性、经营管理方式、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功能要求、或与学校有关事项等要有明确约定,并对合同进行公证。第十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支出的实际成本。(二)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支出的实际
5、成本。设备投资由学校统一管理,按程序进行招标,按合同进行结算。(三)待摊投资是指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勘察设计费、城市配套费、临时设施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检测费、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仲裁诉讼费、印花税、借款利息、坏帐损失以及其它待摊投资支出。项目管理费中除学校编制建设人数以外的人员管理等性质的支出,在建设期内由人事部门审批,列入待摊投资。(四)其它投资支出是按照建设项目预算内容发生的或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它成本支出。第十一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确定的建设工期和实际施工进度,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报送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每月 15 日前向
6、财务处报送上月用款计划,财务处按照用款计划筹措建设资金。第十二条 财务处依据学校审定的建设项目预算,按照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资金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按照项目施工合同、工程进度对建设资金使用进行控制和监督。第四章 工程招标与合同第十三条 学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在已审定项目和预算(或概算)的基础上进行招标。未经立项或经审定预算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论证、预算(概算)、招标、验收、审计、资产移交等
7、整个过程,财务处协同基建处共同进行。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所有合同,应会同监察处、审处计、财务处会审,且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对签署完成的工程合同,将原件一份送财务处存查。第十六条 财务处按照既定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工程价款需求申请、核算、监督和资金控制。第五章 工程价款与控制第十七条 工程价款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试行)执行。第十八条 工程合同价款。招标工程依据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价款的约定按照国家规定的约定方式,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第十九条 工程预付款。工程开工项目原则上不付预付款,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预付工程款,必须在签订合同且具备施工条件、开工一周后进行,且
8、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在建设期内原则按照工程实际进度付款,进度款不超过建筑安装合同价款的 80,且在施工合同中必须予以明确,余款待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并进行审计后按照规定进行结算。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必须按照不少于工程结算造价的 3%预留,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按合同约定,且经建设方、使用方验收并签署意见后予以结算。原则上超过一年以上的未办理质保金核退手续的,作为放弃处理,特殊项目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造价控制。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时,应首先考虑建设造价,且贯穿于设计、预算(概算)和建设整个过程。项目甲方代表和施工现场监
9、理在监督工程质量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造价的控制,不得随意变更。第六章 设备和材料管理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工程设备和材料涉及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建设成本,设备和材料的考察、购进、领用要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第二十四条 基建处和财务处要严格对甲供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数量、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并定期进行对帐。第二十五条 对于包工包料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工程进度款项进行管理并进行价款结算。由学校招标的材料和设备,按照招标结果签订合同进行管理并进行价款结算。第七章 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和结算,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第二
10、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的进度款,依据施工方进度款申请、监理审查、现场代表确认,编制工程进度结算表,经基建部门有关负责人审签,财务审核,并扣除有关事项后予以支付。原则上学校不接受委托付款,因特殊原因须委托付款者,须经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扣除或从应付工程款支付。无工程进度款、无应付工程款或应付工程款已不足抵扣工程质保金不得委托支付。第二十八条 施工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结束后的工程,须附工程招投标纪要、竣工验收纪要、项目结算和审计报告或意见,经财务处审核,按照审计数并扣除有关事项后予以结算。工程完工虽经验收、结算、审计,但超出原审定的项目立项预算,款项支付不得超过原预算的 95,待经费
11、落实后一并结算。项目未经工程结算和工程审计前,不得全额结付项目工程款项。第二十九条 因施工过程工程量变更造成的增加价款,款项支付按照合同总量控制执行,进度款支付时不考虑增加部分。待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经基建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增加部分价款超过 5者,按照学校有关决议,财务处予以一并结算。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其它与工程有关的费用支出,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时,应按照规定合理分摊入工程总成本。第三十条 工程款的支付审批。施工项目学校现场人员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程序,办理工程进度等款项支付业务。款项支付须经基建处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签;30 万元以上者(含 30万元),须经主管基建的校领
12、导审签。第八章 竣工决算和资产交付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是正确核定投资额度,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性文件,是办理竣工结算、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基建处和财务处分别对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负责。第三十二条 工程完工按照规定程序竣工验收后,对于3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做出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基建处应在两个月内对结算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对于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做出建筑安装工程结算,基建处应在下三个月内对结算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提交审计处进行审计。审计处按照基建处提交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处提交的项目
13、竣工财务决算,提交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审计结束后,基建处在一个月内按照审计结果、合同和相关资料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并填写固定资产报销单,到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 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入使用,与管理有关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三十六条 使用财政专项、国债资金、外资贷款等建设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各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使用专项经费建设的项目,由主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拨入基本建设专户,按照本办法管理。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 2017 年 10 月 日至 2022 年 10 月 日施行。原西北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