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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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盐城市房建类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工作,增强“两场联动” 效果,建立健全建筑市场全过程的信用体系,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守法经营,根据 省 政 府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的 意见 、江 苏 省 社 会 法 人 失 信 惩 戒 办 法 (试 行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标准量化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企业建筑市场行为( 承接工程量、社会和行业奖惩

2、、投标活动、合同履约等)、施工现场行为(包括质量行为、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农民工管理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形成的企业信用分应用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等承发包活动和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四条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市城乡建设局下属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市场管理、行政执法等单位2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第五条 盐城市

3、城乡建设局建立的“盐城市建筑 业信用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 )为全市建筑 业 企业信用管理统一的 电子管理平台。第二章 企业信用信息内容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组成。第七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是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建筑业企业工商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揽过的工程信息和本市企业在市行政区域外承揽过的工程信息;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和批评处理信息。第八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是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活动中形成的信息。第九条 施工现场信用信息是建筑业企业在市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的全市

4、综合大检查或根据结合季节、特殊时点和各项专项整治活动开展组织的飞行检查中,在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信息。第三章 信用信息录入第十条 3本市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平台” 登录密码,市直建筑业企业和市外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向盐城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申请企业密码。第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登录“平台 ”,录入企业基础 信息,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管处对企业录入的基础信息的相关原件进行核对后审核确认。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受到的表彰表扬信息,由企业录入、申报,由表彰表扬单位或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建筑业企业

5、受到的批评处理信息,由作出批评或处理决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录入、审核;市城乡建设局对接到通知的部、省作出的批评处理决定进行录入、审核。第十三条 表彰表扬信息和批评处理信息的审核,应当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等部门的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通知书、通报、通告、公告等文件为依据。第十四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录入;施工现场信用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录入、审核。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审核部门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书面理由;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4第三章 信用考核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

6、信用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记分为得分和扣分两种。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考核综合得分为企业基本信用分、招投标市场信用分、施工现场信用分之和。第十八条 企业基本信用分总分为50分,其中:企业基本分21分、承接项目加分12分、表彰表扬加分17分,上述三项分值总和加上扣分项即为企业基本信用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一。第十九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分为扣分项目。具体扣分标准见附件二。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信用分总分为50分。企业在建筑市场综合或飞行检查中项目的平均得分的50%即为施工现场信用分。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见附件三,除表一、表二外,每张表总分100分。第二十一条 全市建筑工程综合大

7、检查每年组织2次,全市建筑工程飞行检查每年组织不少于4次,且每次检查的工程不少于在建工程总数的25%,每次考核得分一般在检查结束后30日内公布。招投标市场信用扣分随时录入。5第二十二条 新进外来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已在我市施工的外来企业同序列、类别、等级主项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考核时段起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新取得资质的本地企业的初始信用分,取本地企业同序列、类别、等级主项的上一考核时段平均信用考核分,在本考核时段内有效。下考核时段起按信用考评办法计算。第二十三条 信用信息采集单位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在信用考核结果公布前10天停止采用。该10天

8、内如有新信息则转入下一个考核时段。第二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每3个月更新一次,每次信用考核分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参加信用考核的建筑业企业也可运用加密锁登录“平台 ”查询。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分自公布次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第四章 信用考核结果应用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发包环节,应当充分考虑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考核结果。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必要条件;在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6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等评标办法时,

9、应按照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综合得分的一定比例记入。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发包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在资质监管、日常监管、专项督察、评先评优等环节实行差别化管理。第二十七条 鼓励建筑市场各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已发布的信用考核结果。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在信用信息的录入、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虚报、漏报、瞒报本企业信用信息或其他不正当行为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加倍扣分或通报批评。第二十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工作中,应当做到公开、公正;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对照信

10、用评价标准,做到全面采集信息、准确定性行为、及时监督检查,引导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第三十条 对在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评价、公布等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7附件一: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一、建筑业企业基本分凡具有有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平台” 中建立有效信息后即 获得企业基本分21分。二、建筑业企业加分(一)承接工程加分:建筑业企业在盐城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项目(以在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过为准) 每个得1分,最高10分;盐城市企

11、业在市外承接的项目(以在主管部门合同备案过为准)每个得1分,最高2分。有效期24个月。(二)各类表彰表扬加分:同一企业、同一工程项目、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表彰表扬,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鲁班奖、国优工程36个月,省优工程24个月,省级、省辖市级“ 文明工地” 24个月,其他 奖项12个月。1、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表彰表扬的,每一次加3分,封顶为6分。2、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盐城市人民政府表彰表扬的,每一次加2分,封顶为6分。3、在我市建筑活动中获得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表彰表扬的,每一次加1.5分,封顶为

12、3分。有效期128个月。4、获得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管、质监、安监等职能部门表彰表扬的,每一次加1分,封顶为2分。有效期12个月。三、建筑业企业扣分同一工程项目的同一性质的扣分,按最高级别扣分,不作累计加分。(一)通报批评扣分 :1、在建筑活动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3分。有效期12个月。2、在建筑活动中被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盐城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每一次扣2分。有效期12个月。3、在建筑活动中被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通报批评每一次扣1.5分。有效期12个月。4、在建筑活动中被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建筑工程

13、管理监督部门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的,或不配合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的,每一次扣1分。有效期12个月。(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扣分:1、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10分,有效期12个月。2、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6分,有效期12个月。3、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94、建筑业企业所承建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每一起扣5分,有效期12个月。(三)发生行政处罚扣分建筑业企业在建筑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每一起扣3分,有效期12个月。10附件二:招投标市场监管考核内容和扣分标准1、在

14、 投 标 活 动 中 ,发 现 存 在 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履约 保 证 金 、资 格 预 审 合 格 的 投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购 买 招 标 文 件或 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项 目 中 标 后 ,未 按 规 定 及时 进 行 合 同 备 案 的 ;每 一 项 分 别 扣 1分 。、在 投 标 活 动 中 ,发 现 开 标 时 主 要 人 员 迟 到 、招 标 公 告 或 招标 文 件 中 要 求 的 投 标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注 册 建 造 师 未 到 场 、有关 人 员 未 携 带 第 二 代

15、身 份 证 等 有 效 身 份 证 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标 函 未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印 章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织 结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注 册 建 造 师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最 高 限 价 、投 标 文 件 未 附 联 合 体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以 及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有效 的

16、 授 权 委 托 书 原 件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等 ,按 6个 月计,上 述 行为 累 计 满 三 次 扣 1分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以 他 人 名义 投 标 或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或 意 图 骗 取 中 标 的 。每 一 次扣 3分 。4、在 投 标 活 动 中 进 行 投 诉 个 月 内 连 续 次 不 成 立 的 、投 诉处 理 过 程 中 发 现 确 凿 证 据 证 明 投 诉 不 成 立 但 投 诉 人 仍 无 理 坚 持投 诉 的 、在 个 投 标 项 目 中 将 投 诉 事 项 恶 意 分 解 成 若 干 事 项 多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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