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社区建设标准(修改稿)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创建活动的通知精神和河北省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提出农村社区建设标准。一、农村社区的设置模式1. 按照每千人不少于2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地理位置、人口聚居、交通状况、历史传统等特点,做到地域相近、规模适度、便于管理。2.农村社区原则上以现有建制村为基本单元,一个建制村设置为一个农村社区,实行一村一社区设置模式。居住分散的村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实行多村一社区设置。3.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辐射半径一般不超过2-3公里,社区居民步行前往一般不超过20分钟。形成以综合服务设施为主体、专项服务设施为配套、服务站点为补充的社区服务设施网络。二、农村社区的基础服务设施4.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依托现有村级组织办公服务场所,整合利用农村闲置的公共场所等资源,建立以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为主体、室内外专项设施相配套、服务站点为补充的村级服务设施网络。5.农村社区的办公和服务用房面积一般不少于200平方米,有100平米以上的村民文体活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