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规范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标准,确保建设质量,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33号)、AQ标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合法生产经营的煤矿。第三条 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检查验收以子系统为基本验收单位,各子系统建设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完成验收的矿井,需对照本办法对已验收的系统重新进行自检,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应在本办法下发1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完善工作。国家出台相关验收标准后,本办法相关内容废止,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第四条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验收工作。矿井申请验收需提交的资料:验收申请书、自检报告、系统设计(或补充设计)及批复文件、系统布置图。第五条 检查验收程序:矿井完成“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