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试行) 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8年12月说 明一、“河北省文明单位”由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全面发展,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职工素质较高,业务工作一流,社会形象良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是省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学校)、人民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驻冀部队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二、本测评细则根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2017年版)和河北省实际制定,由“河北省文明单位测评项目”和“河北省文明单位创建动态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构成。(一)“河北省文明单位测评项目”。共设置15个测评项目,分别是: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思想道德建设、党组织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文明优质服务、学雷锋志愿服务、诚信建设、文明风尚行动、法治建设、文化体育活动、内外环境建设、帮扶共建活动、保障员工权益、创建工作机制、创建工作成效,共23项测评标准、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