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管理发放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豫发20082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拨款单位、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第三条 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管理发放按以下条款执行。第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工作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和代理发放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符合条件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对象名单,配合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符合享受条件的对象个人储蓄账户。财政部门负责确定代理发放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发放协议;及时足额拨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