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保卫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一、单位综治、安全小组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治安保卫工作检查。二、严格执行门卫安全检查制度,单位物品出门时,应严格查清情况,如有疑问, 应立即扣留物品,并向有关领导报告。三、细心观察、巡查单位异常情况,安全隐患、火险等不安全因素,随时记载, 及时处理和上报有关部门。 四、加强巡查,防火防盗,防止突发事件,检查门窗、电灯电源是否关闭。 五、做好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和夜间安全巡查保卫工作。 六、经考核对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开展或支持治安保卫工作,成绩显著,并为群众所公认的。 2、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避免恶性事故的产生。 3、在值班、巡逻中警惕性高、抓获坏人或与犯罪分子搏斗的。 4、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5、向公安机关积极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查处治安灾害事故表现突出的。七、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罚款或者扣发奖金,或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报上级给予行政处分。 1、忽视治安保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