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教育实习管理办法(泉师院教2009115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教育教学计划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师范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培养合格师资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有关教育的情况,学习和初步掌握教育教学工作的规律,培养他们独立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和事业心、责任感;是为了使学生初步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于教书育人活动中并在这一实践中检验、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同时通过教育实习检查各专业的教学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第二条 凡属我院师范专业学生,都必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参加教育实习。如确有特殊情况需暂缓实习的,应提前提交申请并附证明材料经学校教务处批准方可。第三条 实习生须在教育实习前按规定修完教师口语和教师书法课程,并接受采用微格教学方式进行的教学技能训练。第四条 教育实习包含教育见习,一般为8周,其中实习前见习2周,实习6周。2周的教育见习可由各学院结合教育理论课的教学工作组织进行;教育实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