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合同审查工作规则为有效预防合同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务审查合同的范围与重点,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一条 合同法务审查范围原则上,公司对外经济合同均应经法务进行法律风险审查,其中,重大合同实行合同草案预审、正式合同全面审核制度;一般性合同,承办部门可以径行审查决定,或送经法务进行程序性审查。第二条 重大合同预审与调查1、重大合同起草(或初审)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草案及有关证照材料,递送(或通过网上流转电子版的方式)经法务审核通过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2、个别法律风险较大,或对公司经营发展影响较大的合同,法务可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提前参与风险防控调查(参见附件:重大合同防控法律风险调查提纲)。第三条 一般合同程序性审查主要要求:审查合同成立的一般条款是否具备,重点审查必备条款是否完善。第四条 合同文本检查1、合同文本系本公司起草的,应审查是否优先采用国家或者行业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是否采用公司合同示范文本;是否参照相类似的合同范本进行起草。2、合同文本系合同对方起草的,应审查本公司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文本是否进行过初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