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及院校系统的法医物证检验。2 总则本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使法医物证检验的检材提取、保存与送检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要求,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良好的检材,适合检验要求,使检验取得成功;也为复核检验部门提供需要的检材。3 术语法医学物证检材:凡是与案件有关并可为侦察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能揭露和证实案件性质的生物物品皆为法医学物证。一般包括:人体残存组织、分泌物或排泄物以及常见的家畜家禽动物组织,如血液(斑)、唾液(斑)、精液(斑)、毛发、骨骼、阴道分泌物(斑)、尿液(斑)、汗斑、粪便、羊水、恶露、乳汁(斑)、鼻涕(斑)、痰液(斑)、人体软组织、呕吐物。法医学物证所附着的物品等称为法医学物证检材(下简称检材)。4 法医学物证检材提取的一般规则41 检材均应直接提取,易携带物品整体采取;不易携带物品提取附着检材的部位。42 根据检材附着的不同载体,应用擦拭、剪切、刮削、吸敷、浸泡、锯凿、挖取等方法提取。43 不同部位的各种检材应分别提取,单独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