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加班补贴考核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深化绩效考核工作,强化检察队伍教育管理,激发干警活力,切实落实好优待干警工作,根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加班补贴发放的通知(灵人社发2013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考核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干警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工作的,应由其所在单位安排补休;确因工作需要而不能补休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发放补贴。二、考核范围此项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我院除司法警察以外,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且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三、考核标准(一)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上报情况见考勤统计表,且加班时间以加班的实际小时计算),按季度发放。(二)干警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工作日每加班1天补贴10元,发放加班补贴的小时数,每月不超过30个小时。(三)以下情况不予发放加班补贴1.当月病假、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予发放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2.旷工达到2次的;3不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劳动、集体活动累计达3次的;4.不参加集体学习、职工会累计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