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13)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被告: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09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并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11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5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2012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2013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13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