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课第一部分抗辩制度发展与理论。英美法系是一个抗辩制度。换句话说,这是一个通过以下方式作出决定的制度:(1)让争端的每一方提供最佳案例;(2)然后允许中立决策者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双方的相反的介绍。在刑事案件中,对方是国家,代表受害者和公众,以及被告。他们的法律代表是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事实的中立者通常是陪审团,法律的中立者是法官,虽然当陪审团被免职时法官也将作为事实调查员。抗辩制度是伴随着英国从农村到更城市化的社会发展而发展的。当陪审团制度最初在十一世纪英国成立时,陪审员是可能知道争端事实的人,他们被指示根据他们的第一手知识来决定争议。随着英国社会变得更加城市化,不可能再假设陪审员本身将了解案件。必须制定一种向陪审团提供事实的方法。敌对制度是作为满足这种需要的一种手段而建立的,每一方都有证人为其作证。逐渐地,试验的结构改变,直到抗辩制度占主导地位。对事实的第一手知识使陪审员不能出任陪审员,而陪审员只被指望只考虑抗辩提出的证据。抗辩制度是基于这样的理论,即由两个对立方进行的党派倡导将最有助于确定真理,并最好地促进社区对决策进程的信心。每一方都在法庭上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