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校园”宣传材料一、与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的法律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1.旷课,夜不归宿(偷钱,在游戏厅,网吧过夜现象)2.携带管制刀具(如带匕首等)3.打架斗殴,辱骂他人。4.强行向别人索要财物(在学生身上发生非常多,以大欺小)5.偷窃,故意毁坏财物。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第十六条: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应及时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其所在寄宿制学校应及时查找,或向公安机关请示帮助。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在24小时内通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八条: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及学校发现有人教唆、引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