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源规划分局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保障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我局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安源区规划分局按照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法律顾问选聘制度,从具有法律专业教育,对行政法、规划法、行诉法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确定法律顾问聘请合同对象。确定专职律师条件为:(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二)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相关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专业能力强;(三)在所从事的律师、仲裁、法学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第三条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如下:(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为我局重大行政政策和牵头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意见;(二)参加我局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三)协助我局处理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