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法院与 社会 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中外司法史上历来如此。冲突是指矛盾关系的表面化,因此用“冲突”来描述法院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似乎有些夸大其辞,但如果考虑冲突既包括显性冲突,也包括隐性冲突,那么,将法院与社会之间有些紧张的矛盾关系说成是隐性冲突也未尝不可。虽然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当然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但是法院作为社会组织,担负着独立的职责和使命,其与社会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目前 , 中国 的法院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这与转型期中国社会特点是相符合的,没有什么值得奇怪。 问题 不在于冲突,而在于司法当局面临与社会的冲突时如何明确自己的方位,如何清醒认识自己与社会冲突的具体状况和所处的环境,在此前提下,才能确定改革的方向和措施,调整自己的心态与姿态,最终能与社会共生共进,避免冲突的显性化。二、法院与社会冲突的机理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法院与社会的矛盾是永恒的:法院作为分配正义的场所,但正义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因此难有一个为社会成员完全接受的正义标准;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场所,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