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办公楼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方: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鄂尔多斯市千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加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办公楼的物业管理,特委托乙方派遣秩序维护员、设备设施维修员和保洁员到本大楼实行物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就有关服务事宜签订如下条款:第一章 委托服务的物业第一条 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甲方委托的办公楼位于乌兰镇,占地面积8734平米,大楼总建筑面积9316平米,绿化面积3318平米。第二章 物业服务协议第二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庭院、房屋公共部位和领导办公室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门前三包”。第三条 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护理工作。第四条 维持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治安秩序,包括大门值班、楼宇巡视。第三章 服务期限第五条 服务期限为壹年,从2011年12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第四章 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 检查监督乙方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