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人:XX,男,汉,自贡市人,1964年3月19日出生,住自流井区麂子岩XX号附XX号,身份证号51030219640319XXXX。被申请人:XX,男,汉,自贡市人,1977年7月9日出生,住自流井区滨河小区X栋X门附XX号(现住大安区龙井街XX社区X组XX号),身份证号51030219770709XXXX。申请事项1、请求强制执行(2011)大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欠款10万元人民币,承担诉讼费1150元人民币。2、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3、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执行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1年5月11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做出(2011)大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0万元人民币,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1150元人民币。现在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强制执行该民事调解书。此致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