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61:法院不能当然收缴无效施工合同的管理费原创 2015-12-24 陈鑫范 审判研究陈鑫范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本期责编:周游阅读提示:违法分包导致分包协议无效后,人民法院可对分承包人的非法所得进行收缴。但分承包人所获取利益中合理的必要管理费支出,是否应当排除在非法所得之外?人民法院在进行收缴时应如何对待?裁判要旨 分承包人从总包人处分包工程后,将工程单价降低后再转包给第三人时,分承包人从该次转包中获取了数额不菲的价差款。由于分承包人转包后仍对工程施工进行管理、计量协助报量、上下联系协调,所获取的价差款中有其必要的管理支出,有别于不进行管理的单纯转包获取非法价差的情形,因此法院不予收缴。基本案情案号:(2014)民提字第80号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清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江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重庆皇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华公司)。 2008年10月24日,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八局)藏木施工局与皇华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