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完整版2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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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背法条第2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考点2】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1.无效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合同单方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有法定代理人、纯获益、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有效 2.其余:无效 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有法定代理人、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有效 2.其余:效力待定 无效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无效 欺诈、胁迫1.损害国家利益:无效 2.不损害国家利益:可撤销无效乘人之危可撤销无效恶意串通;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无效【注意】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合同有效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可撤销2.欺诈VS胁迫VS乘人之危VS重大误解VS显失公平(1)受欺诈而为:故意导致对方错误认识而为+知假买假不构成(2)受胁迫而为: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3)乘人之危而为:处于危难境地+被动作出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利益(4)重大误解:不包括对动机、价值的错误认识+较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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