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基建营房部: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加强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我们组织起草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建造师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