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注册税务师行业“十二五”时期发展指导意见,大力推进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和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加继续教育是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注册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第四条 建立健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税协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在行业继续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第五条 中税协负责组织注册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编写行业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负责对事务所所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