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附则附录1 制订依据附录2 名词解释附录3 计算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洛阳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洛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各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的建筑工程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筑、文物重点保护单位及历史遗留私有房屋改建、农村个人建房以及城市旧城区私有房屋修建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工程。第四条 本规定所定标准,为建筑规划管理的基本标准。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筑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根据城市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