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科研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四)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来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七)侵犯知识产权;(八)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九)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等证明材料;(十)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十一)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二章调查和处理程序第四条 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